第三章 查案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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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2001年6月14日星期四,上午10点罗良和章致富出发,去查一个群众举报的无照经营案件,案件现场是在银都市火车站附近的国光大厦的第十五层。

    罗良和章致富到达现场,当时该住室的门开着,罗良和章致富表明身份,出示证件后,进入现场检查。只见现场的办公桌上放着许多房屋的设计图纸 、图表,但现场当事人金志强不能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,现场当事人相当的慌张,我们对经营资料进行了收集。

    当推开该场所的财务室进行检查时,有一名40多岁的财务人员,正往包里放单据和现金,执法人员马上制止了她的行为,并对她的包和办公桌进行了检查,现场查获大量的现金和承接业务的合同、收据。

    女财务人员(之后调查是女老板)衣着时髦,穿着暴露,胸前露着两块白嫩,此时一下就瘫坐在了地上。

    经现场询问当事人,该经营场所是由61岁的金志强所开的,金志强退休前是银都市泰鼎县的建设局总工程师,退休后开了该设计所,并出示了Z省府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,在检查过程中还出现两名穿税务制服的人员,估计是当事人请来打招呼的,看我们穿着工商制服在检查,又不熟悉就走了,我们做了现场检查笔录,带着经现场清点的10万元现金及相关资料等,回银都市工商局里再作进一步的调查。

    回到办公室对金志强进行询问,他称是和Z省府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合作一起开的房屋设计所,以帮下面区县里的个人,设计别墅建设图纸为经营业务,设计的图纸也是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出的,获利也是一起分成的,并承认开房屋设计所除了相关费用外,获利10万元。

    金志强出示有一份盖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(有限公司类)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,说银都市国光大厦的经营场所,是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下属的设计所,问他有无委托书及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收款票据?他都说没有,问他为什么不办营业执照?金志强回答的很模糊。

    罗良和章致富商量,应该按无照查处,没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委托书,关键是又无上家的收款票据,同事章致富却说,可以按擅自设立分公司处理,最后因为章致富是该案主办人,另外在没有查明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有无授权的前提下,也只能按搭档章致富的意思调查,并扣留了当事人金志强的非法获利10万元人民币。

    后来,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,罗良一回到家里,大概晚上6点30分,当事人金志强就打电话给罗良,说他就在罗良家附近,说要送点泰鼎县的土特产给罗良,叫罗良到楼下去见他一面。罗良回他话说:“不用了”,就直接挂断了他的电话。

    这个案件拖了很长时间再往上报,报到法规处几次都通不过,说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要退回重新调查。再次退回案件时,主办人章致富已经调回东海县工商局经检科了。

    处里开会议研究后决定,接下来由罗良担任该案的主办人,并决定到金都市,进行外部调查取证。说实话此时罗良是不愿意担任该案件的主办人的,因为这样自己会得罪很多人,但处里决定了的事,又没有办法改变,只能应承下来。

    2001年9月5日星期三,罗良和同事陈原泉去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进行调查取证,刚开始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说:“有合作”,罗良就问他们:“有无合作协议?金志强开的设计所有无经过授权?是否为你们计院的下属单位?”并要求取证。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听说要正式调查取证,并承担法律责任,就坚决予以否认。大家都知道企业一旦受处罚,企业的信用也将受影响,并直接影响企业的资质、信誉。

    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只承认,凭私人关系帮助金志强设计过图纸,盖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(有限公司类)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金志强向设计院要的,说给委托设计户图纸时好说话。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没有授权金志强开设计所,这也正是金志强办不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原因。

    整个调查过程,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出面,而是全权委托办公室主任张亮处理,办案人员对以上内容作询问笔录,予以固定。

    外调回来罗良马上又找当事人金志强谈话,给他说明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,对开设计所予以否定的事实。金志强说设计所是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下属单位,又拿不出证据,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却说金志强是自己在经营。

    金某也确实拿不出授权书,只能承认自己无营业执照,开展房屋设计业务的事实,银都市工商局根据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的规定,对金志强拟处以取缔无照经营,没收10万元非法所得的处罚。

    罗良整理案件相关证据后,作出案件终结,报经检处里、法规处、分管局长审批,最终分管局长审批通过,银都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。

    这里说明一点,从立案开始,所有案件的申报和网上案件系统是同步进行的,也就是一个案件在书式、网上同时办两次,申报后除非上级领导退回,一般是不能作改变的。

    说的也凑巧,该案件刚一报上去,就有一个原经检处副处长,马上打来电话,说:“能否从轻处罚?”罗良告诉他去金都市调查的情况,案件已经报到处室,有什么问题可以去向领导反映。他一听这情况,马上又说那就算了,因为已改变不了结果。

    罗良回想一下,如果之前立场不坚定,收了当事人金志强的土特产(可能是烟酒),那么现在该怎么办?想想自己背上都是冷汗。

    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金志强后,有一天晚上9点多钟,金志强连续打电话给罗良,说:“别人都说,可以按擅自设立分公司处里,就你不肯。送东西给你,你又不要,你怎么这么坏啊”?罗良跟他说:“我也不想办这个案件,别人说可以按擅自设立分公司处以20%的罚款,那别人怎么不把它办好,最后把案件退回让我来办,你说是设计院的设计所,你又拿不到设计院的委托授权,你说,叫我怎么办?处理这个事不是我说了算的,我们上面有领导,你有什么意见直接找领导说好了。”讲了差不多半个小时,罗良说要休息了,就挂断了他的电话。

    过了10分钟他又打电话来,说:“你这个人怎么这么狠心啊,把我的10多万都罚完了,能不能处罚轻点啊?”你看一个曾经当过县建设局总工程师的人,这点法制意识都没有,处罚多少哪是罗良一个办事员说了能算的啊?罗良只能对他说:“第一次谈话时,你自己说的除了叫人家设计图纸的费用外,在国光大厦的经营收入是10多万,举报人说你在别的地方还有经营的情况,我们还没有认真查处,如果要查起来的话,还不止这么多,我们的处罚是依法进行的,并经过处里领导研究决定的,如果认为处罚太重,你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诉讼。”之后我又挂了他的电话,跟他解释简直又费神又费力,不仅搞得自己心情不好,也吵得家人半夜不得安宁。

    市工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《商标印制管理规定》之规定,对昌泰县XX印制公司拟作出没收非法印制的“ WP”商标标识3000枚,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    至此,这个案件的调查也就告一段落,送走几位当事人后已是晚上10点半。做完这一整天的工作之后,静下来才感觉特别的劳累,但还得尽快整理好办公室,然后下班回去休息,回到家里已经是夜里11点了,妻子和儿子早已睡了。

    该现场楼上楼下共两层,有500多平方,地上堆放着侵权的商标标识,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都未现身。我们三名执法人员只能分开检查,各自检查加工现场、货物仓库、以及经营账册。

    企业负责人没有配合检查,反而组织工人、村民闹事,阻碍执法检查。工人私底下都在藏匿侵权的商标标识,还有10来个村民围着罗良不让查处,其中一名流里流气的村民叫着:“你们是哪里的,有没有证件”,并要求看证件。罗良严正地告诉他:“我们是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执法人员,正在进行依法检查,请予以配合”,并出示《执法证》,那名村民伸手过来捏住《执法证》仔细地看了一会了,然后恶狠狠地说:“你叫罗良,银都市区的,我记住你了,我会去银都市里找你的”,罗良拿回证件严正地说:“看清楚了,我在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公室等你,随时等候你的光临,现在请你们不要妨碍执法检查,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”。见到这种情形,那些村民也就没有什么办法了,只好退到了一旁。

    三名执法人员加大了查处的力度,终于,该企业有一名女经理温娜,出来配合检查,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女经理温娜签了字,办理了扣留手续,扣留查获的侵权“ WP”商标标识3000枚,最后带着温娜和企业的经营账册、资料等回到银都市工商局,这时已是下午3点钟了,大家到市工商局外面的小店简单地吃了点饭,准备下午继续工作。

    还好美女经理温娜做笔录时很配合,没有耍什么花招,做完企业女经理温娜的询问笔录的时候,已是晚上7点多了。

    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大概7点半才赶到,企业老板叫郑智,一见面有些面熟,郑老板说认识罗良,罗良也觉得有些熟悉,但是因为在昌泰县工商局工作时接触的人太多,印象不是很深。

    郑智十分配合谈话调查,笔录1个多小时就做好了。郑智承认昌泰县XX印制公司没有经“ WP”商标所有人合法授权,承揽了几个乌义人(另案处理)的商标标识印制业务,并印制了“ WP”商标标识3000枚,违法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《商标印制管理规定》之规定,愿意接受行政处罚。

    但对邓士余谈话调查,邓士余就是什么也不说,经过长时间的交心谈话,邓士余才说:“家里有两兄弟,弟弟还在读书,因为家里穷,所以在青云市找了女朋友,女朋友是自己的职业中专的同学,现在在青云市打工。”听了邓士余的话,再看他手上、脚上都磨破了还有血迹,罗良不免产生同情之心。

    经过1天一夜的谈话,最终邓士余不得不承认,接广东某一客户的订货,生产标“meilingeling” 商标的假冒小型断路器7800只,价值5万元,邓士余决口不谈和青云市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。

    根据处里领导的指示,叫邓士余拿10万元作罚款押金,但经过1天1夜的催促,邓士余没有拿出一分钱,第二天下午张科长又带着罗良去查青云市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,结果没有任何收获,至傍晚时,办案人员只能叫邓士余回家筹钱,邓士余一走了之,便再无音讯。

    上午的查处现场,才完成整个案件的三分之一,接下来还要查看企业经营资料及经营账册,进行违法物证、书证的提取,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,做这些工作既费时又费力。办案人员只能累了休息一小会,乏了抽根烟提提神接着在干。

    该企业女经理温娜,年龄大概25岁左右,1米65的身高,人长的相当的标致,五官精致,脸红扑扑的,身材凹凸有致。这里有个插曲,胡雨辰处长到办案一科看了一下,发现作为当事人的温娜,非常的漂亮而且妩媚,特意交代张勇科长询问时,一定要有两名经办人员在场,怕在调查谈话时产生情感剧。

    张科长开三菱四驱越野车载着两位投诉人,罗良开一辆“96315”标志桑塔纳轿车载另一位同事赵涵前往查处。

    2个多小时后到达昌泰县XX企业的工厂,企业正在生产,张勇、罗良等三名执法人员表明身份,说明事由后,进入现场检查。

    吃过中饭之后,罗良就对邓士余进行谈话调查,邓士余是银都市区人,25岁,身高1米65,人长得精瘦精瘦的,他的女朋友是青云市翁垟镇人。

    据投诉人称邓士余女朋友的姐姐,是青云市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管,邓士余做假冒的标“meilingeling” 商标的小型断路器,可能是为青云市xx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。

    法规处审核后,听证告知时也联系不上邓士余,法规处长刘长旺和罗良一起,只能将《听证告知通知书》送给他在银都市区的母亲。罗良到他家里一看,条件果然很差,房子是三、四十年代的老破旧,而且很小,母亲是在农贸市场卖菜的经营户。

    处罚决定书下来后,罗良只能用公告送达,去《银都市日报》刊登了送达公告,同时把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送给他母亲一份。在这种情况下,想处罚决定按时执行是不可能的,罗良只能等该案过了复议期,再整理好案件材料,向白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之后的执行过程极其的漫长,据后面的经检处的人说,10年后才完全执行完毕。

    2001年4月2日星期一,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来到各自的办公室,这时在张科长办公室已经有两个人坐着,原来北京XX贸易促进委员会代表“ WP”商标权利人,投诉昌泰县XX企业侵权印制 “ WP” 商标标识,张科长叫罗良和赵涵在他办公室听了投诉基本情况后,决定亲自带队分两辆车出发。

    经检处讨论该案件时,罗良把案件及当事人的情况都说了,看争取能否从轻一点处罚。

    胡雨辰处长说:“这些做假冒产品的,坚决不能从轻处罚”,处里研究决定,拟对邓士余拟处以罚款10万元。罗良只好把案件材料整理好,上报处领导。

    2001年3月20日星期二,上午8点40分接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投诉,银都市下属的青云市翁垟镇某加工厂生产大量的侵权施耐德公司 “meilingeling” 商标的假冒小型断路器,张勇科长带着罗良和赵涵马上出发,进行查处。

    到达现场已是10点30分,现场加工厂是一个两层的楼房,一楼是生产车间,二楼是产品包装车间和经理室,张科长和罗良、赵涵进入现场就表明身份,工人正在生产,二楼有标“meilingeling” 商标的假冒小型断路器50几箱,罗良一进入经理室,只见一20几岁的男子从二楼跳窗逃跑,男子从二楼跳下以后跌倒,膝盖和手都跌破了,手脚上都是血,跑了几步就被在一楼的张科长抓住了。

    原来该男子是该加工厂的负责人,叫邓士余,罗良和赵涵一起扣留了违法物品和相关账册,作了行政扣留手续,做了现场检查笔录,带当事人邓士余回市工商局进行谈话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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